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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又有2个地方做出房屋征收决定,有你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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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开明路二期新建工程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已于2018年6月7日作出《开明路二期新建工程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现予以公告。本决定自公告之日起执行。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

2018年6月8日




开明路二期新建工程项目房屋征收决定


为加快张家界市城市化建设步伐,改善城市面貌,提升城市总体形象,根据张家界市中心城市2017年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开明路二期新建工程项目规划红线范围的房地产及构附筑物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及征收对象


征收范围:位于永定区大庸桥街道办事处大庸桥社区,东接开明路一期,向西止于子午路。道路全长705米,宽30米。项目面积约36408.8平方米。征收范围详见规划红线图。


征收对象:开明路二期新建工程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所有建(构)筑物及电力、通讯、广播、有线电视和自来水等杆、管、线。需要征收房屋28栋,约6000平方米。


二、房屋征收部门


张家界市永定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


三、房地产评估机构


张家界先达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四、依据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1.;

2.;

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5.《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6.《湖南省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

7.《张家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张政发〔2015〕13号);

8.《张家界市中心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及奖励补助标准》(张政办发〔2015〕41号);

9.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五、补偿方式、原则及具体补偿标准按《开明路二期新建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六、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的签订协议期限内,按照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七、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规定标准作出补偿决定,并限期搬迁。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搬迁的,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以及户口迁入、新办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的不予补偿。


九、区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以后,债务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重新签订抵押协议或依法解除抵押合同。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当事人重新签订的抵押协议或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实施补偿。


十、被征收人及利害关系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陈家溪周边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加征)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已于2018年6月7日作出《陈家溪周边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加征)房屋征收决定》,现予以公告。本决定自公告之日起执行。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

2018年6月8日



陈家溪周边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加征)房屋征收决定


为加快张家界市城市化建设步伐,改善城市面貌,提升城市总体形象,根据2017年张家界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决定对陈家溪周边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加征)规划红线范围的房地产及构附筑物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及征收对象


征收范围:位于西溪坪街道办事处范围内,东临规划的溪北路,西至区粮食局,南至永昌路,北至张家界旅游学校新校区。征收范围详见规划红线图。


征收对象:陈家溪周边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加征)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所有建(构)筑物及电力、通讯、广播、有线电视和自来水等杆、管、线。需要征收21户,4709.16平方米。


二、房屋征收部门


张家界市永定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


三、房地产评估机构


张家界泰业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四、依据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1.;

2.;

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5.《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6.《湖南省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

7.《张家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张政发〔2015〕13号);

8.《张家界市中心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及奖励补助标准》(张政办发〔2015〕41号);

9.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五、补偿方式、原则及具体补偿标准按《陈家溪周边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加征)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六、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的签订协议期限内,按照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七、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规定标准作出补偿决定,并限期搬迁。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搬迁的,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以及户口迁入、新办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的不予补偿。


九、区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以后,债务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重新签订抵押协议或依法解除抵押合同。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当事人重新签订的抵押协议或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实施补偿。


十、被征收人及利害关系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来源:永定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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