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份,肖某、黄某在宁乡县玉潭镇和城郊乡的小区内作案4起,共盗窃摩托车4辆,涉案金额约1.6万元。作案后,其马上离开宁乡,逃之夭夭...
2016年6月22日上午,大成桥派出所教导员刘SIR通过走访调查得到线索,涉嫌盗窃摩托车的犯罪嫌疑人肖某在长沙市某小区范围内活动,刘SIR遂迅速带领人员赶到该地点蹲守,准备将其捉拿归案。当天烈日炎炎,犯罪嫌疑人肖某迟迟没有出现,蹲守了约6个小时后才发现肖某,。
犯罪嫌疑人肖某指认犯罪现场
根据现场勘察及相关线索,盗窃摩托车案件系两人合伙所为,但审讯时,肖某拒不承认盗窃摩托车的犯罪事实,警察蜀黍拿出其盗窃摩托车的时间地点资料及相关证据,铁证面前,肖某对盗窃摩托车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随后,警察蜀黍顺藤摸瓜,对另一名犯罪嫌疑人展开侦查追踪,经过调查发现,另一名盗窃犯罪嫌疑人黄某在岳麓区某培训单位学习。警察蜀黍连夜赶往该单位将其抓获。
犯罪嫌疑人肖某、黄某
经查实,犯罪嫌疑人肖某、黄某均为湖南省桃江县人,流窜至宁乡盗窃摩托车后携赃物返回长沙销赃。目前两人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 警察蜀黍要说:肖某、黄某都是年轻力壮的男子,完全可以靠合法劳动创造财富,却偏偏干起了盗窃的勾当。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并处罚金 ;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稿件来源:大成桥派出所-刘梦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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